1、“玻璃输液瓶需要统一定点回收,交由具有安全处置能力的合法单位处理。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。使用后的各种玻璃(一次性塑料)输液瓶(袋),未被病人血液、体液、排泄物污染的,不属于医疗废物,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,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,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。”
2、具有危险特性,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。根据发改委和环保部2008年发布的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,危险废物分49大类约500种,成分复杂。其中,医疗废物被列为1号危险废物。